| 关于对《商务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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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1-03 10:25 文章来源:岳阳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
关于对《商务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的回复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通过对商秩司函〔2009〕79号文件材料认真研读,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讨论,我们认为在以下几个方面可能需要增删、修改、补正。具体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评估考核自我测评表”的意见
基础条件部分关于“队伍建设”中的“机构设置”栏第三项测评内容:把“成立正式专职商务综合执法队伍的县区占所辖县区的比例高低作为考核标准”不妥,建议删除。理由是,因为各县区是否成立专职商务综合执法队伍完全取决于当地地方政府,试点地市商务部门很难有实质性作为。
二、关于对《商务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修改补正意见标于括号内)
1、第十六条第(一)项可定为:可能存在应当给予(5000元)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2、第二十条第一款:商务主管部门……经查不属实或者不符合第二十条(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立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符合第二十条(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立案条件的……
3、第三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适应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五条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
4、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应改为:本机关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书记员除外)。
5、第四十条:当事人……应当事先(在听证举行前一日)告知主持听证的商务主管部门……
6、第四十二条:举行听证时,案件调查人(案件调查人员)……
7、第五十六条:依据本程序第四十五(第四十六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五十元)以下罚款的;
三、关于《商务行政执法人员读本》提纲的意见
暂无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商务局 |